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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三十八条”意见支持物流业发展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2-10-08 浏览数:5

降低物流企业过路过桥收费,撤并不合理的收费站;物流企业成功上市,政府按每户2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为促进全省物流业健康发展,湖北省政府出台支持物流业发展的“三十八条”意见。

撤并不合理收费站

“三十八条”意见要求:降低过路过桥收费,控制收费公路规模,优化收费公路结构;加大对高速收费的监管力度,撤并不合理的收费站,逐步降低偏高的高速收费标准,对已出让经营权的繁忙路段,应根据政府财力状况逐步回购经营权。

提高物流车辆通行效率,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建立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的货车通行证制度,着力解决城市配送车辆进城通行、停靠和装卸作业等问题。

支持大型物流企业组建集团

化对物流企业的设立登记审批服务,鼓励物流企业开展区域网格化经营。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兼并重组,组建物流集团;支持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组建物流企业,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投资参股物流企业;将省内5A级物流企业纳入大企业直通车服务体系,为大型优势物流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等。此外,鼓励中小物流企业联盟合作,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等。

上市成功按户给予200万元奖励

积极支持物流企业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物流企业按每户2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促进物流企业利用保险机制解决“融资难”问题;鼓励物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减免债券融资后备企业在资产整合重组中相关税费,优先安排各类政策性资金扶持,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降低农贸市场的摊位租金

针对农贸市场摊位费收费过高的问题,省政府要求,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运营收费和价格优惠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工业同价;清理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通道费。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的摊位费纳入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物价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推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降低摊位费(租金)标准,对摊位费(租金)标准过高的,要采取引导、劝诫、公布参考收费标准、公开曝光等多种措施,推动降低收费标准。严禁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凭借优势地位随意变更收费标准、违规收取费用。

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通行费

湖北省政府要求,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目录》范围内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超限超载幅度在5%以内的,免收车辆通行费;各地不得出台限制鲜活农产品运输车数量的政策,对符合标准的配送鲜活农产品的厢式货车,要允许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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