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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组织开展2014省级产业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生产性服务业专项项目储备入库的通知 来源:省平台 发布时间:2014-06-19 浏览数:0

川经信服务〔2014〕151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要求,推进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2014年度省级产业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生产性服务业专项项目入库指南》。请按照指南要求,认真组织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做好2014年度项目入库工作。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5月28日

 

2014年度省级产业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生产性服务业专项项目入库指南

 

  一、支持重点及方向

 

  2014年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功能区聚集建设、服务能力提升、电子商务“双推”平台和制造业服务化四个专项,突出聚集和引导发展,大力提升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总水平。

 

  (一)功能区聚集建设。

 

  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产业园区内综合性或在园区外以专业性为特征聚集发展。重点支持生产物流园区;功能区聚集企业入驻的公共服务平台、设备租赁购置、退城入园办公搬迁等服务环境建设。

 

  (二)服务能力提升。

 

  支持研发设计、信息服务、节能环保及安全生产服务、物流及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含职业培训)、产品检测检验、工业设备检修、设备及产品售后连锁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企业服务能力提升;以及围绕工业生产的原材料、半成品专业交易市场建设。

 

  (三)电子商务“双推”工程。

 

  推动电子商务信息和交易平台向专业化和集成化创新发展、推动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工程活动。支持为工业企业的生产资料、产品、服务交易提供信用、认证、支付等中介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B2B)建设。

 

  (四)制造业服务化。

 

  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制造企业向总集成总承包发展和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二、项目入库申报条件

 

  (一)申报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主体为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生产性服务业功能聚集区运营机构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组建的建设开发公司,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

 

  3.专业研发设计企业(事业)单位,注册资金30万以上;其他企业,注册资金100万以上。

 

  4.除功能区聚集建设和制造业服务化项目外,项目申报主体必须为生产性服务企业(机构),年生产性服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50%以上。

 

  5.申报项目已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如需要),建设期限以备案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准,原则不超过3年;大项目可例外,但必须附主管部门正式说明。

 

  (二)申报其他条件。

 

  1.功能区聚集建设。支持发展前景好的生产性服务业聚集区、总部经济聚集区和大型工业生产资料及成品、设备专业交易市场。重点支持成都、德阳、绵阳、广元、达州、泸州、宜宾、遂宁、内江、南充、广安等城市生产性服务业聚集发展。项目承担主体为园区运营管理公司,资金使用方向明确且量化考核性强。

 

  2.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申报主体为从事生产性服务的企业(机构),优先支持获得四川省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认定的单位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3.电子商务“双推”平台。支持为工业企业的生产资料、产品、服务交易提供信用、认证、支付等中介服务的专业化电子商务平台(B2B)建设。要求平台年交易额不低于5000万元,会员企业2000户以上;电商平台同行业内知名度高,近两年平台运营良好。

 

  4.制造业服务化。

 

  -总集成总承包。提供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设计-采购、设计-施工、采购-施工等总集成总承包服务;或融合前端技术研发、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和后期项目管理、生产运维、售后服务、评估优化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模式的,规模以上大中型制造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总包合同真实。已完工项目,近二年内已完工交付;在建项目,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合同2012年开始实施,2015年底以前全部或大部分完成交付。

 

  -制造业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大中型制造企业主辅分离新成立的工业物流及供应链管理、研发设计、咨询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设备检修、检验检测、售后维修等生产性服务企业,注册资本100万以上,服务年营业额300万以上。

 

  (三)申报资料。

 

  1.基本材料

 

  (1)四川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复印件。

 

  (3)经审计的2013年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4)申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含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凭证。

 

  2.专项材料

 

  --功能区运营管理公司(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机构)章程、注册资本金构成和验资证明。

 

  (2)2012—2013年开发建设项目和资金筹集渠道、资本金放大使用倍数。

 

  -总集成总承包服务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以及市(州)经信及项目实施地相关部门书面认定材料。

 

  -制造业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制造企业基本情况;分离前两年生产性服务(如采购、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物流及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和检验维修)经营情况(300字以内)。

 

  (2)制造业主辅分离新设生产性服务企业相关证明文件(相关部门批文、资产划拨;新设生产性服务企业注册文件、管理机构组成等)。

 

  (3)新设生产性服务企业经营情况及未来规划(500字以内)。

 

  三、资金支持额度及方式

 

  (一)支持额度。根据项目投资强度、示范带动性和预期综合效益(经济、社会、就业等)综合考虑。个别对产业支撑作用巨大、带动性强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扶持资金可加大。

 

  (二)支持方式。总集成总承包项目(已完工)和制造业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总集成总承包项目(在建)及其他项目类别均按专项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优先支持申报贷款贴息补助方式的建设项目。

 

  四、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自愿向县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在线免费注册提交申报资料(因项目统一申报平台尚未建成,故暂不网上提交申报资料,待建成后通知市(州)组织企业补报)。县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上报(扩权县直接审查后交到市(州)汇总)。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和完备性审查,合格后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荐入库。

 

  央属、省属企业(机构)直接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入库。

 

  (二)入库数量。功能区聚集建设类,每个市(州)申报不超过1个;其他类别,每个市(州)申报总数不超过5个(扩权县不例外)。制造业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获得2013年度四川省生产性服务业功能示范区(企业)认定的单位申报项目不受上述名额限制。

 

  一个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已获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不能再次申报。

 

  (三)请各市(州)对需要备案的项目,按各级部门权限给予备案,确保项目真实性和手续完备。

 

  (四)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按本通知精神对企业申报资料真实和完备进行审核,于2014年6月13日前,将市(州)推荐入库文件、企业纸质申报文件(只提供1份,暂不盖相关部门公章,待项目评审后,根据评审要求补充修改完整后再完善相关手续上报存档)和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4,含电子文档。)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生产性服务业处(一式一份)。

 

  本文来源政府门户网站,详细信息及附件下载请登陆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查阅和下载(原文链接:http://www.sc.gov.cn/10462/10464/10727/10729/2014/5/29/103033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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